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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7

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辦法

102年度臺南市奬勵教師通過本土語言(閩客原)語言能力認證實施計畫
一、本市為鼓勵教師參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提升教師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針對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所轄公立高中以下學校(含公立幼稚園)現職校長、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予以獎勵,特訂定本計畫。
二、 奬勵方式:
(一)通過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現職校長、教師通過閩南語中高級或高級認證(B2或C1等級),敘嘉獎乙次獎勵之;通過專業級認證(C2等級),敘嘉獎兩次獎勵之。
(二)通過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現職校長、教師通過客家語初級或中級認證,敘嘉獎乙次獎勵之;通過中高級能力認證,敘嘉獎兩次獎勵之。
(三)通過原住民族語語言能力認證:現職校長、教師通過原住民族語語言能力認證合格者,敘嘉獎乙次獎勵之。
(四)上開三項能力認證證書合格效力,應以中央與本市主管教育機關認可之發證單位所發之合格證書為限。
三、 申請及獎勵程序:
(一)符合本實施計畫第二點規定之現職教師,請檢附認證證書(成績單不予認定)由服務機關本權責予以敘獎,現職校長得填具敘獎申請表(詳附件一),並檢附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函報本府辦理敘獎。
(二)以上敘獎請於該級別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六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服務機關應於申請期限屆至時起一個月內造具教師敘獎清冊及校長敘獎申請表函報本府備查及辦理(詳附件二),逾期不予受理。
四、本實施計畫生效施行前之年度,若有符合第二點規定者,仍適用本實施計畫之規定,並應於本實施計畫生效施行時起三個月內向服務學校提出申請,服務學校應依第三點規定送本府備查及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五、本實施計畫應溯及原臺南縣符合本實施計畫第二點規定之現職校長與教師。
六、本實施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件一

校名及職稱

  男□  
身分證字號

通過語別:
□閩南語  □客家語(    腔)  □原住民族語(        語別)
臺南市102年度現職校長通過本土語言(閩客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申請表
  
  
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級別之敘獎額度
□通過         級或        分,嘉獎一次。
□通過         級或        分,嘉獎二次。
申請資料附件(以下請勾選)
□ 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








申請者簽名:                    
承辦人:              人事單位主管:              校長: